為規范建設工程合同履約擔保行為,保障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工程實踐,制定本《2024年標準工程履約擔保條款范本》。本范本適用于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等建設工程項目。
第一條 定義與解釋
1.1 發包人:指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或投資方,即本擔保的受益人。
1.2 承包人:指中標并與發包人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施工企業,即本擔保的被保證人(申請人)。
1.3 保證人: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具備出具工程擔保資格和能力的銀行、保險公司或專業擔保公司。
1.4 擔保金額: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最高限額,通常為工程合同總價的【5%-10%】,具體比例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且不得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比例。
1.5 擔保有效期:自擔保函簽發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約定的工程缺陷責任期屆滿之日)后【30】日內止。
第二條 擔保形式與出具
2.1 本擔保采用【見索即付獨立保函】或【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函】形式,具體形式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在招標文件及合同中約定。
2.2 承包人應在工程合同簽訂后【15】個工作日內,向發包人提交由保證人出具的、符合本范本要求的工程履約擔保函原件。
2.3 擔保函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書面文件,內容應明確、無歧義。
第三條 保證責任
3.1 保證人承諾,在擔保有效期內,若承包人發生下列任一情形,且發包人根據主合同約定有權提出索賠的,保證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交的符合擔保函約定的書面索賠通知及佐證文件后,在擔保金額內承擔保證責任:
(a) 未能按照主合同約定的工期、質量標準履行合同義務;
(b) 擅自將工程主體結構進行分包;
(c)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合同解除;
(d) 主合同約定的其他違約情形。
3.2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為:在擔保金額內,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或根據發包人的要求,繼續完成工程(由保證人選擇或引入新的合格承包人)。
3.3 保證人的責任是獨立的,不因主合同的修改、變更、無效、解除或終止而失效,但擔保金額和期限的變更需經保證人書面同意。
第四條 索賠與支付
4.1 發包人提出索賠時,應向保證人提交書面索賠通知書,并附上證明承包人違約及索賠金額計算依據的相關文件(如監理報告、違約證明、損失計算書等)。
4.2 對于見索即付保函,保證人應在收到索賠文件表面審查符合保函條款后【5】個工作日內無條件支付。對于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應在核實違約事實后的【15】個工作日內支付。
4.3 同一違約行為,發包人從承包人處獲得的賠償與從保證人處獲得的擔保賠償總額,不應超過主合同約定的違約總賠償額或本擔保的擔保金額。
第五條 擔保的減額與失效
5.1 隨著工程進度款的支付和工程量的完成,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擔保金額可按約定比例或金額遞減。
5.2 在擔保有效期屆滿,且發包人未在屆滿前提出索賠的,本擔保自動失效,無論正本是否退回。保證人責任解除。
5.3 若工程提前竣工驗收合格,擔保有效期可提前至竣工驗收合格備案后【30】日止。
第六條 爭議解決
因本擔保函發生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工程項目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其他
7.1 本范本一式【肆】份,發包人、承包人、保證人各執一份,備案機構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本擔保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7.3 本擔保函自保證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為簽章頁)
保證人(蓋章): 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_
日期: 年 月 日
重要提示: 本范本為通用指引性文本,實際使用時,合同各方應根據具體項目情況(如項目性質、規模、風險、法律法規特殊要求等)與專業法律顧問協商后,對【】內內容及其他條款進行細化、修改和補充,以形成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正式法律文件。擔保函的具體措辭應以保證人最終出具的正式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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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4-14 04:20:38